景区赔偿案例_景区赔偿案例分析

       欢迎大家加入这个景区赔偿案例问题集合的讨论。我将充分利用我的知识和智慧,为每个问题提供深入而细致的回答,希望这能够满足大家的好奇心并促进思考。

1.??????????

2.华山摔死过人吗

3.亚丁景区有偿搜救多少钱

4.已结案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5.女子景区被蚂蚁咬伤晕厥,该不该找景区索赔?

6.借车发生事故,车主赔吗

??????????

       交汇点讯 为确保广大游客期 旅游 出行安全,维护全省文旅市场的良好秩序,江苏省文化和 旅游 厅五一期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压紧压实文旅市场和秩序的质量监管。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收取购物回扣、未经许可冒用 旅游 社名义建微信群牟利、导游私自兜售物品……全省第三批 旅游 市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日前正式发布,不仅警示全省 旅游 经营者和从业者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 旅游 者理性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某 旅游 有限公司接受长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地接某“华东五日游” 旅游 团,安排该团到5个购物点购物消费,获取购物回扣1万余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15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漫享云南昆大丽双飞一动六日游”产品,以低于云南省 旅游 协会发布的云南 旅游 产品参考成本的报价,招徕33名 旅游 者,转交云南某旅行社接待,并在行程信息中故意隐瞒具体购物场所,非法获取云南某旅行社返还的 旅游 者购物回扣15000余元。徐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0天、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平台创建 旅游 线路分享群招徕 旅游 者,收取报名费后转团至其他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常州市文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9.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彭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苏州某国际旅行社与周某签订协议,约定周某向该旅行社缴纳3万元押金及每年5000元“管理费”后,可使用该旅行社名义开展 旅游 业务,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苏州市吴中区文体广旅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旅行社向游客提供 旅游 用车时,未对车辆运营资质进行核验,也未与供应商签订 旅游 包车租赁协议,其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旅游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扬州市文广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对法定代表人曹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统计,五一期,江苏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2510人次,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627家次、 ** 场所1726家次、演出场所5家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351家次、A级景区266家次,通过监控系统巡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450家次,发现并处置疫情防控问题16个,整改安全生产问题11个,保障了全省日文旅市场平稳有序。

        新华日报全媒体经济新闻部出品

华山摔死过人吗

       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亚丁景区有偿搜救多少钱

       华山摔死过人。

       案例一:

       陕西华山景区2002年10月3日发生了两起安全事故,三名游客坠下山崖,其中一人死亡。死亡事故为游客卢某某携女友戴某在观日出后,违规离开登山路换衣服。

       卢不慎撞了戴,使戴失去平衡坠崖,卢在伸手抓戴时也被带落坠下。景区工作人员听到崖下有人呼救后,立即组织抢救,戴被救起,卢已死亡。

       案例二:

       中国青年网北京2018年07月28日电?(记者 李永鹏 实习记者 申展宏 徐世意) “男子在华山长空栈道跳崖”一事有了最新进展。

       28日上午,记者从华山景区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搜救人员已寻获男子遗体,搜救工作于27日下午结束。目前,警方正在核查确定男子身份,未来,景区将积极配合家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案例三:

       羊城晚报讯 记者宋王群报道:18日下午,陕西华阴警方发布消息称,深圳失联女白领陈雯尸体已被发现。

       警方介绍,自9月初陈雯的家属向华阴警方报案以后,十几天来,华阴警方就在华山附近展开了大规模的搜索,9月9日,搜寻人员在华山西峰下发现一具女尸。日前,经鉴定,死者系陈雯,死因等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四:

       今年2月19日,上饶22岁小伙小缪决定去华山游玩,于是向单位请了6天后只身前往。21日晚,小缪给他的同事发来短信称,自己已到了华山脚下,准备次日上山。在山上,小缪又发短信给同事称,他会在西峰上住一晚,第二天下山。此后,小缪便没了音讯。

       小缪的父亲缪先生见儿子一直没回家,心急如焚,3月6日赶到华山寻子。为了找到失踪的儿子,他每天花1000多元请当地人在华山景区内寻找儿子。

       3月16日,他雇佣的当地村民将华山西峰脚下一具尸骨的外套和鞋带给他时,他妻子认出了这些是自己给儿子买的。悲痛中,他又花了2万多元,请当地人将儿子的遗体抬出景区。

       案例五:

       高考后,内江17岁男孩王某随母亲到华山旅游,却在6月16日凌晨去观景点看星星后失去联系。经当地救援力量搜寻,于17日下午在华山半山腰石缝中找到了王某,但他已不幸遇难。

       中国新闻网-17岁少年华山旅游遇难 曾留言:吾去也 莫寻骸

       中国新闻网-22岁男子华山坠亡死因成谜 曾写下“坐等2012

       中国新闻网-深圳失联女白领 尸体现华山峰底

       中国新闻网-陕西华山景区三名游客坠崖 其中一人死亡

       中国新闻网-华山栈道一男子解开安全绳坠下悬崖 景区:遗体寻获

已结案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近期亚丁景区推出了有偿搜救的消息,这个对于不少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因为总是有许多年轻人受遵守安全规定,擅自前往危险区域,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搜救,下面给大家分享详细的亚丁景区有偿搜救最新消息。

       2018年8月21日,四川甘孜州稻城亚丁景区公布将实施有偿搜救制度,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

       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因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的搜救,景区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因搜救费用与游客产生纠纷。出台有偿搜救制度希望减少类似纠纷,且出台前咨询过法律专家,并进行过多次调研。

       非法穿越遇险应及时向管理局求助

       根据稻城亚丁管理局规定,制度适用于在该景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等户外活动及未按规定线路、区域旅游而发生事故的人员,遇险后应及时向管理局求助,说明险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或故意夸大、缩小险情,并在误报警后立即主动取措施消除影响。

       景区人员发现有人遇险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救助,受暴雨、泥石流、滑坡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搜救行动不能无法进行,可以中止搜救;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可以终止搜救。

       每年有800多徒步穿越者经过景区

       对于搜救路线及费用,规定显示亚丁村至夏洛多吉区域、亚丁村至央迈勇区域(蓝月山谷)、亚丁村至仙乃日区域、亚丁村至卡斯地狱谷区域,搜救费用均为2万起;

       亚丁村、叶儿红村至康古贡嘎区域,搜救费用1.5万起。搜救费用仅包括搜救人员的劳务费用和搜救装备、工具的使用费用,不包括由此产生的交通费、救火费和医疗费用等其他费用。

       景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年会有800多徒步穿越者经过景区,其中十月份是高峰期。每年因为搜救,景区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曾因搜救费与游客产生纠纷

       “只要有报警,我们就会组织30多人的搜救团队,这边线路较多,搜救范围大,信号覆盖范围小,给搜救造成很大的困难”。

       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曾因搜救费用而与游客产生纠纷,出台有偿搜救制度也是希望减少类似纠纷,且出台前咨询过法律专家,并进行过多次调研。

       根据通报,近年来有大量游客私自组团或个人经多条线路穿越至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幅员面积1457.5平方千米),目前已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

       为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按《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一切非法组织团体或个人穿越。

相关景区措施案例:

       黄山实行有偿救援拒支付者列入黑名单

       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任性”游客遇险频发,据统计,仅2016年黄山堵截、查处驴友违规就有24批、212人次,搜救成本有时达几万元,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的消耗,一些景区和地方开始实施有偿救援规定。

       如何看待有偿救援?新京报曾在今年2月份联合推出一份754人参与的调查问卷,超七成受访者支持景区对“违规遇险救援”收钱,超六成受访者认为有偿救援后还需要罚款。

       根据《旅游法》相关条款,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今年4月25日,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不遵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而涉险,并需要进行救援的旅行者,收取相关费用。如被救援者拒绝支付,将被纳入景区“黑名单”,并进行依法追偿。

       7月1日起,黄山景区正式实行《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不遵守规定而被困的游客,需要在脱困后支付救援费用。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称,将在有偿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有评论认为,救援费用不妨按比例分摊,由驴友承担一部分,再由公共支出承担一部分。这样既能对驴友起到警示作用,也不至于让个人承受过高的救援费用。

       并建议尽快引入保证金或强制商业户外保险,利用商业保险弥补意外发生时产生的个人费用。此外,虽然绝大多数民众赞成有偿救助,但对个人户外遇险还是要多些宽容,不宜将所有责任都推到个人身上。

女子景区被蚂蚁咬伤晕厥,该不该找景区索赔?

       原告王龙江曾在某风景区工作。在此期间,风景区组织王龙江等员工拍摄旅游项目演示照片,王龙江配合拍摄了持枪、射箭的照片。风景区将包括王龙江的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印制成宣传画页随门票发给游客,随后风景区又在景区显要位置设巨型广告牌,将王龙江持枪的照片喷绘在广告牌上。对于风景区的上述行为,王龙江承认知道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风景区将王的照片提供给该市的旅游局,旅游局将这些照片印制成牌作为纪念品发放给游客。王龙江却诉称:风景区和旅游局未经我允许,在巨型广告牌、宣传册、牌中使用了我的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销毁含有我的肖像的广告牌、宣传册和牌,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5千元。

借车发生事故,车主赔吗

       国庆节第一天,广州的江女士和家人到南沙的百万葵园游玩,没想到在停车场一下车就被蚂蚁咬了。发现被蚂蚁咬了以后,拍死了行凶的蚂蚁,没在意的江女士就离开了停车场进入到园里游玩。没想到20分钟后,江女士头痛欲裂,昏迷了过去,甚至出现了休克的症状,经过急救处理,江女士才慢慢清醒过来,被送到附近医院。然而到医院以后江女士病情再次发作,心脏突然骤停,还好是在医院里,医生抢救及时,才转危为安。被蚂蚁咬了能导致这样严重的结果,几乎到了能威胁到人性命的程度?感觉有点危言耸听。这个是否是真实的,还是江女士本身就有疾患在身?经过医生的解释,攻击江女士的是一种红火蚁,有很大的危险性。其实这个不是特例,在很多地方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曾经在深圳的M216公交车上,有位女士说自己被蚂蚁咬了,在说话间晕倒,在热心乘客帮助下恢复了意识,站立起来,然而等一会又再次晕倒,后来被警察送到医院救治,才得以恢复健康。还有福建的泉州厦门都发生过类似的。原来被蚂蚁咬伤后,由于人体对这种蚂蚁毒素过敏,可以引起身体的过敏反应,轻则红肿瘙痒,重则就导致晕厥休克。

       事发后,江女士对于此事园区方面应该负责。然而园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平常都会定期对园区进行害虫消杀工作。只是由于蚂蚁很难彻底消灭,不能保证做到全灭,江女士被咬也是个偶然。园方言外之意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江女士被人来承担责任。按道理来说,既然来你园区游玩,园区有保护游客安全的责任。但是由于蚂蚁这种昆虫,普通多见,而且很多人被咬过也没有出现如此极端的休克状况,园区人员也做过消杀工作,如果江女士想要索赔,估计会很难。每年的国庆长都是外出游玩的好时间,对于平常朝九晚五工作的人来说,难得有这么长的期,可以好好放松一下,去景区,景点去游玩一下。但是出去游玩前应该注意好安全防护工作。譬如去这些野生园区游玩时候要注意长衣长裤,避免身体裸露等。不到比较偏僻,有危险的地方去,需要结伴而行。按照景区的要求去进行游玩,不要违反园区的规定等,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如北京野生动物园女士违反园区规定,私自下车导致被老虎撕咬等恶件。

       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许只能自认倒霉。即使园区承担责任,也只是一小部分。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出去游玩是一个开心的事情,前提就是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才能保证游玩愉快。否则,发生这样的事情,找谁说理去?

       借车发生事故,车主赔吗

       案例设

       小丽的朋友准备去附近的景区游玩,但是刚好自己的车这几天拿去保养没车前往景区,于是找小丽先借她的车开,小丽觉得这个朋友平常开车技术不错,于是答应把车借给他开。

       结果,她朋友在开车前往景区的途中,因未打转向灯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司机受伤。

       那么小丽作为车主,需要赔偿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即案例中应该由小丽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小丽作为车主不用赔偿。

       2、但是,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借车给别人须注意以下问题:

       (1)出借的车是否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即车主将自己的车出借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的刹车、车灯、轮胎等重要零部件是否存在故障;车子是否长时间未使用等情况,保证借出的车是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的。

       (2)借车的人是否持有相应证照?即车主要确认自己借出的车是谁开,开车的人是否持有合格的驾照,驾照类型与车辆类型是否匹配等。

       (3)借车的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即车主借车前需要了解开自己车的人是否有喝酒、、等过错行为。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赔偿案例”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景区赔偿案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